以色列人,急!内塔尼亚胡,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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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爆发了全国性的抗议,示威规模声势浩大。在以色列总理内塔尼亚胡解雇国防部长后,各地的示威,演变成了骚乱。
以色列发生什么了?国防部长又为何被解雇了?
内塔尼亚胡重新执政后,决定对司法系统进行一次彻底的改革,正是他的改革,使他的执政,遭遇了巨大的危机和挑战。内阁中的国防部长先前表示:因为内塔尼亚胡的司法改革,现在军心不稳。他站出来反对内塔尼亚胡,要求后者取消改革。随后,他被解除职务。
国防部长和内塔尼亚胡一样,都是来自利库德集团,一般而言,都是站在同一阵线的。因为内阁,需要集体负责。很显然,现在,(前)国防部长觉得内塔尼亚胡步子迈得太大了、也太偏了,他负不起这个责任,他要分道扬镳。
国防部长的话,并不是空穴来风,在三月份早期,以色列空军中的一支精英飞行员队伍,为了表达对司法改革的抗议,决定停止训练。军队成员对文官政府的抗议,在以色列这样的国家,还是极其罕见的。后来,飞行员们在与他们的指挥官对话后,恢复了训练。
在3月25日的讲话中,国防部长说:以色列国防军成员现在很愤怒、很失望。
不过,不用担心以色列会发生军事政变。
在3月27日,又有两位内阁部长表示,应该暂停司法改革,他们都与内塔尼亚胡属于同一个政治阵营——利库德集团。
文化和体育部长说:“当房子着火时,你不要先去问谁对谁错,而应该是先去浇水救火……如果总理决定停止改革,我们都必须支持他”。
经济部长建议内塔尼亚胡“停止、重新思考司法改革……改革是必要的,我们将会那么做,但是不能以内战为代价”。
可以说,内塔尼亚胡当前正面临着“内阁反叛”的危险。他除了中止司法改革,别无选择。
今天,就来讲讲,内塔尼亚胡的司法改革,为何引得国防部长、军队以及民间的极大不满?
司法改革,在任何一个西方国家,都是需要慎之又慎的,往往要经过很多年的讨论、协商、妥协。美国联邦政府上一次算得上是重大的司法改革,还是1869年的事,那一年,国会通过了《1869年司法条例(Judicial Act of 1869)》,将大法官人数定为9人。尽管后来,有许多关于联邦司法体系改革的讨论和建议,但是都没有成功,甚至连尝试改革都没有。
与之相比,内塔尼亚胡对以色列司法系统的改革幅度,相当之大,但是,这个改革,却没有得到社会、政界的共识。而且,改革在今年1月份提出后,内塔尼亚胡没有给出多少讨论的时间,便想尽快通过这个改革,由此引发了全社会的怒火。
内塔尼亚胡是怎么改的呢?
司法改革,改什么呢?有很多方面,但主要的方面,其实就是法官遴选程序、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之间的关系。
在法官遴选程序上,以色列本有一个司法遴选委员会。由司法遴选委员来选任法官。司法遴选委员会由3名大法官、2名律协代表、2名议会议员(其中1人为执政党成员,1人为反对党成员)、2名部长组成,共9人。
9人中,有5人同意,就可以任命法官,有7人同意,就可以任命大法官。
在当前的体制下,执政党至少有3人,但尚无法完全决定法官人选。
而内塔尼亚胡,想对司法遴选委员会进行改革,怎么改?
改成这样:人数扩充为11人,其中,大法官3人,部长3人(其中一人为司法部长,并由司法部长担任司法遴选委员会主席),议会议员3人(3人均为议会内的委员会主席),公众代表2人(由司法部长任命,其中1人为律师)。
在这个体制下,司法遴选委员会内,执政党将占据多数。因为,通常情况下,议会的委员会主席和内阁部长,都是执政党的人,这两项加起来,在11名成员中,执政党就至少占到了6人。
6人,就过半了,以色列的执政党就可以决定谁来当法官。而且,在当前的司法遴选委员会中,9人中有7人同意,就可以决定大法官职位的归属。在内塔尼亚胡的改革中,虽然遴选委员会的人数来到了11人,但是对大法官的遴选,仍然只需要7个人同意。别忘了,11人中,还有2人是公众代表,而公众代表,是司法部长任命的。
而且,法官遴选委员会不仅可以选任法官,还可以解除法官职务。
以色列人能接受这样的安排吗?
即使需要对司法遴选委员会进行改革,恐怕也不应该是这样的改革方案。
诚然,当前的以色列司法遴选委员会,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法官任命法官”的问题。因为委员会内的3名大法官和2名律协选出的律师代表,会经常站在相同立场投票。这5人,在9人中占据了多数,可以决定除大法官以外的普通法官的任命。
即使要解决“法官任命法官”的问题,要增加民选官员在委员会中的人数,也有很多种方式和改革方案,而内塔尼亚胡,选择了最坏的一种方式。将“以色列法官任命法官”改成了“以色列执政党任命法官”。
以色列是单一制国家,只有这一套司法系统。以色列所有的法官,都是司法遴选委员会任命的。此种情况下,这样的改革,必须要取得以色列社会各界和政界的广泛共识和认同才行。
而在司法权与行政权、立法权的关系上,内塔尼亚胡也试图做重大调整。
怎么调整?就是取消最高法院对基本法的审查权。
以色列其实是没有一部成文宪法的,以色列的宪政体系,由若干部基本法构成。
以色列议会,通过基本法的时间,有先有后。基本法的数量,也没有限制。
根据先前的共识,后通过的基本法,不能与先前的基本法相冲突。举个例子,假如:2023年,以色列议会通过《基本法:国防法》,那么,《基本法:国防法》就不能与1965年通过的《基本法:教育法》相冲突。Plus:这两个基本法是我举例子用,胡编的。而且,基本法与法律不一样。
以色列最高法院有权对后面通过的基本法进行审查,看看后来通过的基本法有没有违反先前的基本法。
现在,内塔尼亚胡要取消最高法院的这个权力。
关于这个改革,我是部分赞成的。因为,既然以色列没有一本成文宪法,而以色列的宪法体系,又由若干部基本法组成,那么,后通过的基本法,在某种程度上,实际上就可以看做是“宪法修正案”。最高法院能够审查“宪法修正案”吗?当然不能。
但我为什么是部分赞成,而不是完全赞成这个改革呢?因为,以色列制定基本法的程序很简单。
以色列最高法院还有一项权力,就是对普通法律进行审查,看看它们有没有违反宪法。美国最高法院其实干的就是这个事情,这就是违宪审查权。违宪审查权是司法系统的牙齿。
现在,内塔尼亚胡要改变这一点。他准备削弱最高法院的违宪(基本法)审查权。
在内塔尼亚胡的方案中,即使议会通过一部违反基本法(宪法)的法律,这部法律也不能被认为自动失效。只有以色列最高法院才能宣布这部法律无效后,这部法律才能被视为无效。
这就很荒唐了。这就相当于美国国会通过一部法律,宣布美国人没有持枪权。而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布这个禁枪法律违反宪法第二修正案因而无效前,这部法律还必须得予以执行。也就是说,如果最高法院没有做出反应,那么美国人就没有持枪权了,其他联邦法院也不能宣布这个法律因违宪而无效。
以色列最高法院以后要怎么裁决一部法律无效呢?
内塔尼亚胡的方案是:如果以色列最高法院的所有大法官是一致同意这部法律无效,那么这部法律就算暂时作废。以色列最高法院目前有多少人呢?有15人,就是说:15人都得同意才行。
但凡是有一个大法官认为这部法律有效。那么,以色列议会就可以推翻最高法院的裁决,从而恢复法律的效力(前提是这部法律中得写明:本法律的效力,不受最高法院裁决的影响)。议会怎么推翻呢?半数以上议员就可以推翻最高法院的裁决。
不过,虽然议会可以推翻最高法院的裁决,但是是有时间限制的。议会推翻最高法院裁决的效力,只能维持四年(以色列议会一届四年),或者,维持到新议会第一年会期的结束(前提是新一届议会没有再次推翻最高法院的那个裁决)。到那时,最高法院的裁决,就又会复活,那部法律就又失效了。
在内塔尼亚胡的构想中,即使是最高法院所有法官都一直同意后裁决作废的法律,议会也可以推翻最高法院的这个裁决。
怎么做?如下:
如果本届议会先投票,表示反对最高法院的裁决。而后,下一届议会,也跟着表示反对最高法院的裁决。那么,最高法院的裁决,就算彻底被推翻,而那部被最高法院宣布为“违宪”的法律,得恢复其法律效力。
明确地说:内塔尼亚胡在最高法院和议会关系的改革上,有其合理之处,但是,不合理的地方更多。比如,最高法院以14比1裁决无效的法律,也能被议会“复活”,这就有问题了。如果是最高法院以“8比7”裁决无效的法律,议会将其暂时“复活”,倒还有些合理性。
以色列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三权分立的国家,其实议会制国家,都是这样。但是,如果一部明显违反以色列基本法的法律,在被最高法院审理前,还能获得执行的话,这难道不值得商榷吗?
前后两届议会可以彻底推翻最高法院的裁决,有其合理之处。这种模式,在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州和加拿大也都存在。但是,以色列是单一制国家,不是联邦制,而且,以色列议会只有一个院,以色列议会的选举方式,又是完全不分选区的,而是按政党票来进行议会席位的分配的。
因此,这个模式,要运用在以色列身上,还得进行一些修改才行。
内塔尼亚胡的另外一个改革,是削弱内阁部门中法律顾问的权力。
这个改革的方向是对的。
在以前,内阁各部的法律顾问,包括总理的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总理和部长必须得遵守,其实这是完全没必要的。法律顾问的意见不一定就是对的,假如总理或者部长的政策违反了法律,那是法院的事情。让法律顾问去牵制行政部门,没有必要,权力的制衡,不宜以此种方式进行。
现在的法律顾问,是由总检察长任命的(在以色列,总检察长和司法部长不是同一人),他们不对各部负责。内塔尼亚胡想要改成:内阁中的法律顾问由内阁自己来任命,他们提出的法律意见,只是意见,内阁不用遵守。这个改革,我倒觉得问题不大。只是,法律顾问的任命,还是让总检察长来负责吧。让内阁不必受制于法律顾问的意见,就行。
美国白宫有很多白宫律师,这些律师是总统任命的,为总统服务、辩护,他们渐渐取代了传统上由司法部负责的事项。这其实是不好的。无论总统做什么,白宫律师都能找出合理性来,但是司法部,就要审慎得多。同理,如果以色列各部的法律顾问,都是各部自己任命的,那么,法律顾问们就会完全成为各部部长们和总理的辩护人,而不是先前的监督者角色。
前几天,以色列议会通过了一个法律,宣布总检察长无权宣布“总理无法胜任本职工作”。只有总理本人,或者四分之三以上的内阁成员同意后,才能宣布总理无法胜任本职工作。
怎么说呢?让总检察长无此权力,我双手赞成,这个改革没毛病。
但是,要有内阁中有四分之三以上的成员同意后,才能宣布总理无法胜任本职工作,就很不恰当了。
以色列是议会制国家,议会一共也才120人,以色列总理依赖议会的信任进行统治,而内阁又对议会负责、来源于议会。即使是总统制的美国,在宪法第25修正案的规定中,也只需要一半以上的内阁成员同意后,就可以宣布总统无法胜任工作。以色列作为议会制国家,这个门槛,也应该是二分之一。
综上,内塔尼亚胡的整个改革,在每一个方向上,都有一些合理的措施。但是,不合理的地方,更多,而且,还有致命之处。他的司法改革,要做出重大调整才行。但是在当下全国反对的浪潮中,仅仅只是“调整”,恐怕是不够的,得取消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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